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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5-02-06 10:34:38
信息摘要:
新规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发布  主要目标:到2027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对韧性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不···

新规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发布

  主要目标:到2027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对韧性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30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推动建成一批高水平韧性城市,城市安全韧性持续提升,城市运行更安全、更有序、更智慧、更高效。

  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加快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为智能交通、智能停车、城市管理等提供支撑。


  新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2024年12月28日发布

  总体要求:到2029年,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数据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数据技术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催生一批数智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数据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区域聚集和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推动应用创新和产业融合: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资源、应用场景、数据企业、数据产业集聚。支持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大力发展“数据即服务”“知识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新业态。


  新规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2024年12月12日发布

  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新规四:《(江苏)关于推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治理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建城〔2024〕147号),2024年12月17日发布

  强化规划引领:加强专项规划统筹、适度提高配建指标、优化规划实施管理。

  加大停车资源供给:加强城市空间复合利用、加快停车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多元激发市场动力。

  综合疏解停车矛盾: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城市换乘中心布局建设、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提升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停车服务智慧化发展、完善路内停车动态调整机制、更大力度推广共享停车。

  开展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医疗机构优化医院周边及内部交通组织,推广就诊预约停车。中小学校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老旧小区建设建设立体或地下停车设施,与周边建筑错时共享停车资源。热门景区推广实行景区停车线上预约。核心商圈引导绿色出行,开展片区停车资源共享。


  新规五:《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长政发〔2024〕7号),2024年12月1日实施

  机械车位:当地下停车库少于3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库。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3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停车库。

  住宅:普通住宅9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0.7个车位/户,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0.5个车位/户。

  办公:行政办公县级及以上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2.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普通办公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1.3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办公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主城间距区配建不少于1.3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新规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郑政〔2024〕18号),2024年12月6日实施

  机械车位:新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不应设置机械停车位,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停车位。新建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中机械停车位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30%。

  住宅:商品房70m²<套型建筑面积≤90m²配建车位不低于1车位/户,90m²<套型建筑面积≤144m不低于1.1车位/户。保障性住房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建车位不低于1车位/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1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0.5车位/户。

  办公:省级以上及涉外的行政办公建筑在一类区配建不低于1.5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级及以下的行政办公建筑在一类区配建不低于1.3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务办公、科研、设计、研发办公在一类区配建不低于1.2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一类区配建不低于1.5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类区配建不低于0.7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新规七:《(西安)智慧停车大数据管理规范》(DB6101/T3217-2024),2024年12月29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智慧停车大数据管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交换共享、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和证实方法的要求。适用于智慧停车大数据管理。


  新规八:《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赣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2025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新规九:《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2024),2025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平台接入要求:依托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车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预约停车、泊位查询、车位共享等便捷停车服务。

  未接入平台处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未接驳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十:《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遂宁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2025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将停车场信息接入智慧化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标准等数据。


  新规十一:《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订)》(盘锦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2024年12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


  新规十二:《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2025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应当汇集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信息,实时发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停车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违规停车投诉等便捷服务。


  新规十三:《中卫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4),2025年1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推行智能化管理,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


  新规十四:《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4号)》(2024),2025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五:《克拉玛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克发改规〔2024〕1号),2025年12月29日实施


  新规十六:《(淮安)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淮发改办〔2024〕139号),2025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七:《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漯发改收费〔2024〕265号),2024年12月2日实施


  新规十八: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42号),2024年12月1日实施


  新规十九:《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自然资规〔2024〕1号),2024年12月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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